为规范保卫处电动巡逻车(二轮和四轮巡逻车)的管理,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综合科负责电动车充电区域的日常管理,消防科负责日常监督,保安队负责日常巡查并按时进行充电区域总电源的开关。
二、本充电区域仅供保卫处工作人员使用,充电人员对车体本身、充电器二芯(三芯)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和充电过程负全责。
三、本充电区域仅限用于电动车充电,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、插座,严禁私接电源。
四、电动车有序停放充电,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,以方便其它电动车充电。
五、充电区域的供电时间为每天早上7:00至晚上19:00,每天总供电时间为12小时,由保安队按时进行充电区域总电源的开关。
六、电动车充电时间不易过长,建议充电时间不超过8小时,避免长时间充电造成短路等事故发生。
七、充电区域严禁吸烟,严禁使用明火,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。
八、严禁在雨雪、大雾、潮湿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充电。
九、充电区域安装24小时监控设备,并配备消防器材。
十、每位工作人员务必自觉遵守充电安全管理规定,对违规使用者将追究相关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