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:
为规范对校园(包括农业园、各试验站等区域)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管理工作,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,根据国家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和合肥市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将校园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以下简称“无人机”)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登记备案
凡带入校园范围内的无人机(使用和不使用都包含在内)均须按照合肥警方要求进行网上登记(见附件1),同时填写《安徽农业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》(附件2)登记备案,备案内容包括品牌、型号、重量、颜色、尺寸等具体参数,未登记备案的无人机不得在校内存放和飞行。学校每年于2月份、9月份两次集中对无人机开展登记,其他时间增减或信息变更,需第一时间联系保卫处备案。
请各单位于5月10日前填写附件2,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将扫描版本和电子版同时发至邮箱bwch@ahau.edu.cn。如本单位没有无人机,实行零报送。
二、飞行管理
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要严格按照《条例》和相关规定做好飞行相关的安全评估和可行性论证,涉及开学、毕业典礼等户外大型活动须提前两日向宣传、保卫等业务相关部门报备后方可飞行。使用期间须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,禁止窥探、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,禁止从事表演、竞技、发布广告、标语等,禁止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等;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备案许可,禁止在教工生活区、学生宿舍区飞行;禁止在未经许可的其他区域(场地)使用。
三、违规处置
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相关责任由申请飞行的个人或单位承担。对校园区域内未经审批擅自使用、超限使用、与申请情况不符、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等情况的,保卫处在校园巡查过程中有权暂扣无人机,并将违规情况通报至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处理;对严重违规、不听劝阻、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,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四、法律责任
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违反本条例规定,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第五十一条规定,未经批准操控微型、轻型、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,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,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,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附件1 合肥警方关于无人机实名登记的流程
附件2 安徽农业大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备案统计表
附件3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
保卫处
2025年4月22日